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 第3條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3條
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會議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本會議及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連同第三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本法及本規則未…
第4條
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連同第三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
第5條
本會議所屬機關公務員實施輪班輪休者,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
第6條
本會議所屬機關實際執行警衛維安、情報或特種勤務任務之軍職人員辦公時數,在基於警衛維安考量及因…
第7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2條
看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