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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6條

本會議所屬機關實際執行警衛維安、情報或特種勤務任務之軍職人員辦公時數,在基於警衛維安考量及因應情報與特種勤務任務之特殊需要下,得由國家情報工作法及特種勤務條例之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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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