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 第13條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