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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 第15條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5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國家安全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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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
第3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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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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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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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
第12條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第13條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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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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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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