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