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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第3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 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 ,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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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