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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第5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 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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