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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 第 一 節 海岸管制區
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在規定開放時間內,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 二、戶籍設於海岸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漁塭或廠場位於海岸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三、當地漁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海岸捕魚、養殖或採收海產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四、因公務需要入出海岸管制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五、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海岸管制區者,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六、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其選舉區所在之海岸管制區。 七、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而有入出海岸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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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第26條前條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一、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第27條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經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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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