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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 第 一 節 海岸管制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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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制區」的其他條文

第26條前條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一、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第27條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經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第28條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一、在規定開放時間內,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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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