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44條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或再議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 二、初審、覆判或抗告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移送該管法院。 三、聲請再審或開始再審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移送該管法院。 四、聲請非常審判案件,移送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已提起非常審判尚未判決者,移送最高法院。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