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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第 六 章 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之處理
解嚴後,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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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偵查或再…第46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確定之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第4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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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