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47條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第 六 章 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之處理
(刪除)
AI 白話解釋

「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44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偵查或再…第45條解嚴後,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解嚴…第46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確定之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 第46條看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