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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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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