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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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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擬訂。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經費預算之編擬及組織法…
第3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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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處於國家教育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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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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