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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第1條

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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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