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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2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 五、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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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