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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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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第7條
機關(構)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應檢具下列資料,經關鍵技術辦公室提報關鍵技術審議會: 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應包括技術之描述、特徵及功能等。 二、敘明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本法
第三條
第三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之說明。 三、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四、其他參考資料。 關鍵技術辦公室自行提報者,其應檢具資料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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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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