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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 個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而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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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7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第8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第9條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第11條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之最長保密期限,於絕對機密…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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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