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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三十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認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之,不適用前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前項延長之期限,每次不得逾十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六十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每次不得逾十年。 前二項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二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二、…第39-1條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於第十二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7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第8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第9條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第10條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第11條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之最長保密期限,於絕對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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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