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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 第36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6條
第 五 章 罰則
違反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違反
第二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報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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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
第33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
第34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
第35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
第37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8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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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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