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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列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國家機密之維護」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第14條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第15條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第16條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第17條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第18條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第19條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第20條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或定期查核,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之維謢事項。第21條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第22條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第23條依前二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第24條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第25條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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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