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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規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審議及決議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會議順暢進行並有效達成決議。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0-21・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運作,提升議事品質,發揮科技政策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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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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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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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
第二條
行使職權,討論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發展政策及資源分配之審議事項。 二、跨部會或跨領域重大科技計畫之審議、管理考核事項。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科技施政計畫之審議、管理考核事項。 四、科學及技術發展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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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所稱全體委員,包括主任委員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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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各該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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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會副主任委員、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主任秘書、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二、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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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且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主席核定後,併列入臨時動議,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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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委員對委員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修正意見,得於宣讀會議紀錄後,當場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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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主任秘書督導本會相關處、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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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之內容,如有發布新聞之需要,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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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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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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