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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第9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委員對委員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修正意見,得於宣讀會議紀錄後,當場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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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