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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3條

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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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