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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租金計算、收取方式,由本中心訂定費率及收取管理規章後,報請文化部備查。 前項出租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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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