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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5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本中心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外,應辦理賠償,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公庫。其賠償原則如下: 一、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之。 二、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失者,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前項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賠償情節重大者,應提經監事會審核,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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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由政府機關(構)以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第3條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入。第4條本中心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文化部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第6條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租金計算、收取方式,由本中心訂定費率及收取…第7條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第8條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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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