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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第4條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4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
第十六條
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
第十七條
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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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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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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