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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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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