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規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應迴避之利益範圍與違反利益迴避之處置方式,以確保公正經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4-02・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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