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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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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取得之公有財產。第3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資安院,所生之收益,列為資安院…第4條資安院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第5條資安院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第6條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資安院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第7條資安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一、資安院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第8條資安院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財產增減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數位部審核…第9條資安院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第1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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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