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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及監事的遴聘、解聘及補聘程序,以確保研究院領導團隊的適任性及推動資通安全相關業務之需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1-06・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
第二項及
第十八條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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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依本條例
第七條
、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資安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數位部依本條例
第八條
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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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
第九條
規定辦理,數位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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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本條例
第十八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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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
第十八條
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數位部應依職權或資安院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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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
第十八條
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數位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數位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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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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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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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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