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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2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資安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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