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 第3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3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數位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數位發…第4條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第5條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數位部應依職權…第6條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數位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第7條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第8條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第9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第2條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