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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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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 二、協助規劃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三、協助政府機關(構)及關鍵基礎設施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四、協助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協助規劃及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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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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