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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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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