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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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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研發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第2條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第3條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第5條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第6條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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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