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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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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第3條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第4條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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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