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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之。賠償義務機關依…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的其他條文
第5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收…
第6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文件。
← 第3-1條
看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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