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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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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