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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本辦法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因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提供補貼之相關事項,以支持廣播電視事業配合防疫措施之實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1-22・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廣播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指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以下簡稱防疫訊息)之下列事業:
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
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
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主管機關得補貼受影響事業協助播送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補貼額度如下:
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事業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受影響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補貼;已核准補貼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申請補貼,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
三、重複申領性質相同之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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