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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第7條

受影響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補貼;已核准補貼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申請補貼,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 三、重複申領性質相同之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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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條本辦法所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廣播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指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第4條主管機關得補貼受影響事業協助播送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補貼額度如下: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第5條前條補貼期間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定播送防疫訊息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第6條受影響事業申請補貼應檢附之文件及受理補貼申請期間,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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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