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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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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9條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頻道、電臺事業設立及服務評鑑之管理。 二、頻道、電臺事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三、頻道、電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競爭秩序之維護。 四、媒體識讀、公民自主管理媒體環境之培力策進。 五、傳播內容問責、自律之推動。 六、傳播內容涉及弱勢權益增進、多元文化提升相關措施之規劃協調。 七、傳播內容分級及防護機構之監督管理。 八、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九、國際及境外傳播內容之合作交流。 十、其他有關頻道、電臺事業及內容監督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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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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