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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與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議及諮詢。 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國內外通訊傳播管制規範與通訊傳播事業跨業營運治理規範之蒐集、分析及研究報告之處理。 四、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五、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六、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七、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行政執行。 九、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法制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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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