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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平臺事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三、通訊傳播平臺事業服務之評鑑。 四、傳播平臺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五、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六、電信管理法特別義務電信事業之認定。 七、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通訊傳播平臺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 九、通訊傳播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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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