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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確保訴願案件之審議公正、公平。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11-0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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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訴願事件,設訴願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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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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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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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訴願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訴願會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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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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