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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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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訴願事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第4條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第5條訴願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訴願會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第6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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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