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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 第20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20條
第 二 章 組織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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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
第7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第8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代表政…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
第10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
第11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
第12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
第13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
第14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第15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違反前項規定…
第16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17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本中心之董事、常…
第18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
第19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 第19條
看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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