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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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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