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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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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