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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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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第2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第3條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第4條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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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